搞法律的人,就怕“深文刻法”
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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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荣香
做了几十年的检察工作,第一次听到“深文刻法”这个说法。陌生到无论怎样“望文”,也无法“生”出“义”来。深感无知、汗颜。
一位领导干部在干警政治轮训班上讲到情、理、法,引用南怀谨先生的讲解:历来做法曹的最怕“深文刻法”。这句话就是当公务员的也要注意。什么叫“深文刻法”?就是根据条文,一个字一个字去推敲……虽然法律的条文,完全合乎逻辑,但有时是不合道理、不合情理的。完全用逻辑是用不通的。……搞法律的人,就怕“深文刻法”,都讲逻辑,则天下是非辨不清了。
司法实践中,搬来条文一个字一个字推敲的情景就在眼前,再熟悉不过。互殴案件中,我们关注更多的,是伤害的结果。哪一方造成了对方轻伤害以上的结果,哪一方涉嫌犯罪。至于从道义上哪一方更占优势,很少甚至不去考虑。这样一来,如果带头挑事儿者受了轻伤或者重伤,那么未受伤的被动接受挑战一方将面临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追究,这在法律上能够行得通,但在情理上却不容易让人信服。
曾经办理过一起重刑案件,因犯罪嫌疑人在逃,连累了十余名亲戚分别以包庇、窝藏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那时候想得更多的是法律的公平与正义,甚至想到了“大义灭亲”,却很少想到“亲亲相隐”这一古老的刑法原则。直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免除了配偶、父母和子女的强制作证义务,才恍然意识到,当我们以被告人至亲的证词证实其犯罪时,双方面临的,将是怎样的亲情伤害和情理上的尴尬。
“深文刻法”只研究法,很少研究理。看看我们政法干警除了研究法条,还研究了哪些东西?授课老师提出的这个问题,让学员陷入沉思中。他接着说,“法院的判决书没有问题,完全合法,当事人却要继续信访。为什么?案结事不了,是因为你没有把理说到位,没有把理融进去。”
为了进一步阐述“深文刻法”,授课老师举了两个例子。一个是比利时小偷,偷东西时发现主人不小心从楼上摔下,生命垂危,遂打电话报警。主人得救,法官判决小偷无罪。理由是,与盗窃相比,对生命的重视价值更高,不能看到对生命的漠然。另一个是中国小偷兄弟俩,入户偷了东西后看到有人拿刀追出来,刀上还有血,赶紧跑掉。之后回想那带血的刀,感觉不正常,拐回去再看,发现了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,于是报案。后故意杀人者和两名小偷各领各的刑……
上述类似的案例,却是不同的结果,区别就在于一个综合考虑法、理、情,一个只考虑法条,不考虑其他。
“良知最关键,是我们护身的法宝。良知在,不会犯大的错误。”授课老师以热汽球不堪重负时先扔谁的故事,说明这个道理。哪怕自己被扔下去丧失宝贵的生命,谁也不忍心把孕妇扔下去,因为那代表着两条生命,是大家共同的良知,是各自内心最脆弱的地方。这个方向把握好了,天理国法人情就融合到一起了。
“深文刻法”,在精研法条、精准适用方面,理应提倡。对于法条,如果没有烂熟于心的掌握,没有精确到位的理解,就会失去灵活运用的基础。同时,我们又不能刻板、教条,不能把法律仅仅当做流水线上的一枚螺丝钉,机械地安装。
作为法律人,如何避免“深文刻法”?在谙熟法律、不枉国法、不徇私情的前提下,我们还需要站在“普通人”的角度,体察天理,与民共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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